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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埔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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