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埔簡,73,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簡字第7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8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