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埔補,27,2005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埔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生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憶鄉園商行、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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