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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
樓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南市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上
送達代收
被 告 乙○○ 住南投縣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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