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投簡,329,2006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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