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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劉嘉鑫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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