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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七八號
原 告 南投縣甲○○○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肆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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