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投補,79,2005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七九號
原 告 南投縣甲○○○
法定代理人 何忠義
訴訟代理人 史貴惠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捌佰肆拾元,尚欠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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