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投調補,10,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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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調補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乙 ○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雖非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
之強制調解案件,聲請人依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聲請調解,惟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調解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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