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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調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件應先經調解,是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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