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埔小,57,2006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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