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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千一百四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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