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小,185,2006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1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