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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20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四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台北市○○路四六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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