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小,26,2006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2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通夫
複代理人 謝鴻濱
被 告 丁○○
乙○○
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