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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2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通夫
複代理人 謝鴻濱
被 告 丁○○
乙○○
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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