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簡,6,2006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附卷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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