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64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卯○○
巳○○
辛○○
子○○
丙○○
乙○○
戊○○
寅○○
丑○○
丁○○
庚○○
號
壬○○
癸○○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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