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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599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14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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