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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超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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