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補,30,200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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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30號
原 告 丙 ○
戊○○
辛○○
3號
癸○○
巷39號
甲○○
庚○○
52號
壬○○
己○○
乙○○
丁○○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投縣名間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台幣一百三十一萬二千二百八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四千零六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三千零六十八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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