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3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