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補,48,2006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4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八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八千七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千七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