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補,6,20060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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