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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請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屬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7款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000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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