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5,投調補,8,2006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調補字第8號
原 告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制調解案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調解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