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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124號
原 告 鴻天下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崇祐即黃俊雄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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