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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1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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