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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1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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