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埔簡,67,200807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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