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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38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陳報向被告請求之總金額為多少元),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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