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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5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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