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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452號
原 告 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7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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