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小,531,2008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531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甲○○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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