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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5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5樓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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