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小,599,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599號
原 告 戊○○○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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