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小,949,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9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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