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小,963,200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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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963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貳佰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1月14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RF-9211號自小客車,行經南投縣竹山鎮○○路○段森竹加油站前,因違規自外線車道迴轉,至撞及原告所承保陳靜觀所有賴昱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7Q-236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新台幣(下同)10,500元(工資5,600元,零件:4,900元),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因侵權行為應賠償該必要修復費用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辯稱:當時伊所駕駛的車輛,已由集山路外側車道至內側車道準備迴轉,是訴外人賴昱升撞伊的車,伊並無過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被保險人所有系爭車輛於前述時間、地點與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RF-9211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其為此賠付10,500元等情,已據其提出理賠計算書、估價單、照片為證,自屬真實。

按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

本件車禍發生當時系爭車輛行駛車道為內側車道,被告為自外側車道欲直接迴轉之車輛,二車碰撞後,被告所駕車輛斜停於內側側道,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附卷可參。

則以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被告欲迴車前並未先進入內側車道暫停以完成迴車之準備,其逕由外側車道進入內側車道進行迴轉,揆諸上開規定,其有過失,應堪認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其被保險人因上揭車禍致其受有系爭車輛修理費用10,500元之損失,已據其提出理賠計算書、估價單為證。

惟查: 1、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係91年4月出廠,而系爭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零件4,900元,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1年4月起至發生車禍日95年11月14日止,已歷時4年7 個月,據此,該車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為61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計工資費用5,600元,則原告之損害金額應為6,210元。

四、從而,原告基於代位求償權及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6,21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折舊計算表:(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額 4900 X 0.369 = 1808
餘額 0000 - 0000 = 3092
第二年折舊額 3092 X 0.369 = 1141
餘額 0000 - 0000 = 1951
第三年折舊額 1951 X 0.369 = 720
餘額 0000 - 000 = 1231
第四年折舊額 1231 X 0.369 =454
餘額 0000 - 000 = 777
七個月折舊額 777 X 0.369 ×7/12 = 167
餘額 777 - 167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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