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號二樓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戊○○、丁○於民國92年6月6日邀同被告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5萬元,期限自93年1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前3年期不還本息,第4期起應按月償付前3期應計之利息合計按剩餘年限平均計算每月應償付之金額。
及按貸款金額依照剩餘年限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金額。
如有一期未履行,借款視為到期。
利息按固定利率即週年利2%計算,若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年息5.35%(含)以上,即回復按週年利率3%固定計息,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週年利率5%計算,並計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7年2月17日起,均未按期清償等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客戶往來明細查詢、住宅貸款契約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4300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