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簡,303,2008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3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1日、93年11月9日、93 年11月11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20萬元、20萬元,僅還15萬元尚欠35萬元,未料屆期被告不為清償等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及匯款回條聯各3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425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