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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05號
原 告 合歡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8,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6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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