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簡,312,2008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1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告兼法定 甲○○
代理人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余佳玲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7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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