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簡,429,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29號
原 告 林志音即瀚銓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六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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