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簡,511,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1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亓即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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