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簡,537,20090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宏昌木材行即張繼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