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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4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南投簡易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督促證人洪志忠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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