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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51號
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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