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簡,551,2009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51號
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理 由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91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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