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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59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欄關於「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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