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簡,576,2009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76號
甲○○○○○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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