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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麗伃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因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信函、戶籍謄本及回執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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